1.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期一般纳税人。期不少于3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6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同时填发《一般纳税人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并按规定领购、使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的管理。

(一)认定标准
1、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企业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年应纳税销售收入达到标准(商业企业80万元,工业企业50万元)
3、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该纳税人的销售合同或者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应税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过规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程序
1、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分局12号窗口文书受理岗领取并填写《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连同下列附报资料呈交文书受理岗:
1) 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复印件;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复印件;
4)电话装机单、房租付款复印件;国家规定的部门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6)商品销售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缴款书;
7)税务文书附送清单;
8)防伪税控企业卡;
9)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固定资产目录及其帐册;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对于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辖区申请的还需要出示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书原件,并附报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般纳税人书复印件。
2、管理科应在收到文书受理岗传来的资料后7日内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初审。初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
2)调查申请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和生产销售能力;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3)有无安全**措施,保证的安全。
4)是否有专职的财务会计;
5)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法人如果不参与经营,需要出具委托经营书。
3、经过管理科初审、税政科复审、分局审理会审议、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参加分局培训合格后的企业,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返还审批表一份;审批未通过的企业资料将退还文书受理岗,退还企业。
(三)、其它
1、 凡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一律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次年的1月31日。暂定到期后,仍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暂认定期间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暂认定到期后1个月,仍未办理再认定手续的,不再保留其。
2、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业务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或13%)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批准当月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加入防伪税控的申请。
(四)相关文件
1. 《*共和国暂行条例》
2. 《*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②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③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填报《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5.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6.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领购簿上(也可发给的"领购簿"),加盖"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银行
6.法人原件+复印件,办税员原件+复印件
7.会计原件,原件加复印件
8.股东复印件
9.法人1寸相片1张,办税员照片1张
10. 财务负责人1寸相片两张
11.公司章程复印件
12.报告复印件
13.正规的购货和销货合同三份
14.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15.应税金明细说明
16.销售预测报告
17 . 纳税申报表
18.近期财务报表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税务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应税销售额商贸企业在80万元以上;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三个月以内)不要求销售额。
2. 办公场地面积在70平方米或以上;
3.有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
4. 财务制度健全〈公司成立到现在所做的帐以及税务方面没有问题〉;
5.房租问题〈现租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房租入帐〉;
6.有正规的购销合同;〈两份〉
7.单的财务室和经理室〈如果没有,财务室和经理室可以在一起〉
8. 要有保险柜和铁皮柜,并都有上锁的。
9. 要有防盗门。(深圳关外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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