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 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 人,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 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暂停或取消。

(一)认定标准
1、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企业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年应纳税销售收入达到标准(商业企业80万元,工业企业50万元)
3、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该纳税人的销售合同或者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应税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过规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程序
1、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分局12号窗口文书受理岗领取并填写《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连同下列附报资料呈交文书受理岗:
1) 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复印件;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复印件;
4)电话装机单、房租付款复印件;国家规定的部门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6)商品销售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缴款书;
7)税务文书附送清单;
8)防伪税控企业卡;
9)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固定资产目录及其帐册;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对于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辖区申请的还需要出示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书原件,并附报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般纳税人书复印件。
2、管理科应在收到文书受理岗传来的资料后7日内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初审。初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
2)调查申请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和生产销售能力;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3)有无安全**措施,保证的安全。
4)是否有专职的财务会计;
5)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法人如果不参与经营,需要出具委托经营书。
3、经过管理科初审、税政科复审、分局审理会审议、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参加分局培训合格后的企业,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返还审批表一份;审批未通过的企业资料将退还文书受理岗,退还企业。
(三)、其它
1、 凡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一律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次年的1月31日。暂定到期后,仍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暂认定期间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暂认定到期后1个月,仍未办理再认定手续的,不再保留其。
2、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业务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或13%)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批准当月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加入防伪税控的申请。
(四)相关文件
1. 《*共和国暂行条例》
2. 《*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是: 1)计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即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17%或13%)-进项税(即购买货物或劳务并取得等凭证,按凭证所载税金??也就是供货方的销项税)计税纳税; 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6%)计算纳税; (2)权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购买并可自行向购货方开具,销项税率为17%或13%;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购买及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如需向购货方开具的,报税务机关申请,销项税率为6%; (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需凭作为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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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暂停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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