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6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银行证明
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会计身份证原件,会计证原件加复印件
8.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法人1寸相片1张,办税员照片1张
10. 财务负责人1寸相片两张
11.公司章程复印件
12.验资报告复印件
13.正规的购货和销货合同三份
14.财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
15.增值税应税金明细说明
16.销售预测报告
17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8.近期财务报表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税务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应税销售额商贸企业在80万元以上;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三个月以内)不要求销售额。
2. 办公场地面积在70平方米或以上;
3.有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
4. 财务制度健全〈公司成立到现在所做的帐以及税务方面没有问题〉;
5.房租发票问题〈现租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房租发票入帐〉;
6.有正规的购销合同;〈两份〉
7.单独的财务室和经理室〈如果没有,财务室和经理室可以在一起〉
8. 要有保险柜和铁皮柜,并都有上锁的。
9. 要有防盗门。(深圳关外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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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发展源于创新,信任源于专业
我们承诺:专业优质高效、服务价格透明、信息安全**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②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③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5.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6.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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