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是: 1)计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即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17%或13%)-进项税(即购买货物或增值税劳务并取得增值税**发票等专门凭证,按凭证所载税金??也就是供货方的销项税)计税纳税; 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6%)计算纳税; (2)开票权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购买增值税**发票并可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开票销项税率为17%或13%;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购买增值税**发票及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如需向购货方开具的,报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项税率为6%; (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需凭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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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6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6.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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