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6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一)认定标准
1、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企业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年应纳税销售收入达到标准(商业企业80万元,工业企业50万元)
3、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该纳税人的销售合同或者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应税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过规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程序
1、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分局12号窗口文书受理岗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连同下列附报资料呈交文书受理岗:
1) 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电话装机单、房租付款发票复印件;国家规定的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企业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6)商品销售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缴款书;
7)税务文书附送清单;
8)防伪税控企业卡;
9)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固定资产目录及其帐册;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对于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辖区申请的还需要出示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并附报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管理科应在收到文书受理岗传来的资料后7日内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初审。初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
2)调查申请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和生产销售能力;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3)有无安全**措施,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4)是否有专职的财务会计;
5)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法人如果不参与经营,需要出具委托经营书。
3、经过管理科初审、税政科复审、分局审理会审议、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参加分局培训合格后的企业,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返还审批表一份;审批未通过的企业资料将退还文书受理岗,退还企业。
(三)、其它
1、 凡初次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一律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次年的1月31日。暂定到期后,仍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暂认定期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资格;暂认定到期后1个月,仍未办理再认定手续的,不再保留其资格。
2、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而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业务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或13%)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批准当月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加入防伪税控的申请。
(四)相关文件
1.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
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6.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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