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发表日期栏:指着作权人**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 、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着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 、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着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着作权人转让取得着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着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权利范围是指着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
a.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简要说明(不**过600字)
b.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分类号(查我方提供表)、软件版本号(若不是原始版本号如,V1.0,还要提供原始版证明,见我方提供的证明);
c.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总条数)
d.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e.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f.软件的全称(所有文件统一名称)、开发完成日期、发表(公开)日期;申请人、版权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说明关系;
g.着作权利范围:全部还是部分(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
h.签署委托代理书(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档中不要出现外国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 、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 十一 ) 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 30 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 60 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一般情况下,程序每页不少于 50 行,文档每页不少于 30 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2、例外交存:在栏中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并提供相应材料。
3、封存: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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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宗旨:一次合作,终身朋友
服务理念:发展源于创新,信任源于专业
我们承诺:专业优质高效、服务价格透明、信息安全**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四条 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章 登记申请
*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着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着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着作权人。
*九条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十一条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十二条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三条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十四条 软件着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十六条 软件着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1、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包括哪些?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质押合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转让、专有权许可、软件着作权变更或补充等。
2、为什么要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
通过着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和销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基本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的前提。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部门对软件编程能力的认可。
在知识产权行业,大家**个想到的肯定是商标,但是对于科技类、金融类、或者是游戏类公司来说,还有一项权利同样重要,那就是软件着作权。自我国颁布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各行业在知识产权创造领域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软件行业增长尤为迅猛。2016年7月14日,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发布了《2016年度中国软件着作权登记情况分析报告》。所以软件着作权的版权登记是较为重要也是急需要被重视的,那么软件着作权究竟有什么好处呢?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真正*,今天宏邦知识产权就为大家讲一下的这些好处!
什么是软件着作权
软件着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着作权的好处
(一)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 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18号文件。
(三)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着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除此之外软件着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着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着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既是着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像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着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着作权登记,取得《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而要证明《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着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难度。在进行软件着作权贸易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四) 是双软认定的前提
软件着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信息产业部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七条*四款规定,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五)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着作权视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体现的是知识的价值,科学技术的价值。申请科技成果的即使是企业破产后,也能变为有形收益:软件着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转让和**中获取有形资金。
审查和批准
*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九条和*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较终的**判决;
(二)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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