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一、 认定范围
1、 认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除*7点列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 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4) 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过100万无元;(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量在50%以上);
5)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 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7) “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 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不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申请时限
1) 新开业的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半年内申请;
2)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3) 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满**个月内申请;
4)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 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即在取消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6) 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一年后申请。
新开业的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根据规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在自我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在自我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企业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年应纳税销售收入达到标准(商业企业80万元,工业企业50万元)
3、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该纳税人的销售合同或者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应税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过规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程序
1、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分局12号窗口文书受理岗领取并填写《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连同下列附报资料呈交文书受理岗:
1) 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复印件;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复印件;
4)电话装机单、房租付款复印件;国家规定的部门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6)商品销售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缴款书;
7)税务文书附送清单;
8)防伪税控企业卡;
9)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固定资产目录及其帐册;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对于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辖区申请的还需要出示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书原件,并附报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般纳税人书复印件。
2、管理科应在收到文书受理岗传来的资料后7日内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初审。初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
2)调查申请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和生产销售能力;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3)有无安全**措施,保证的安全。
4)是否有专职的财务会计;
5)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法人如果不参与经营,需要出具委托经营书。
3、经过管理科初审、税政科复审、分局审理会审议、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参加分局培训合格后的企业,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返还审批表一份;审批未通过的企业资料将退还文书受理岗,退还企业。
(三)、其它
1、 凡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一律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次年的1月31日。暂定到期后,仍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暂认定期间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暂认定到期后1个月,仍未办理再认定手续的,不再保留其。
2、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业务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或13%)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批准当月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加入防伪税控的申请。
(四)相关文件
1. 《*共和国暂行条例》
2. 《*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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